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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
第八條
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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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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