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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提撥之金額。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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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