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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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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