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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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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