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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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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