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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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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