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姓名資料。 (二)提供居留證、直立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可供確認身分文件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文件核發機關查詢資料,並向聯徵中心查詢姓名資料或以適當方式確認使用者之姓名。 三、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四、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個人使用者以前項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跨機構間之國內外小額匯兌,其身分確認程序應增加下列方式之一: 一、確認使用者與前項第一款之行動電話號碼持有人為同一統一編號。 二、確認使用者本人之第二金融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銀行受理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