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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15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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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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