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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查核與風險控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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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