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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及
第十六條
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及
第十六條
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八條
、
第十條
及
第十六條
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四條
及
第十六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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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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