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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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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