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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相關事項之管理,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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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