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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四條
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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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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