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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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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