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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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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