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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 第13條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依
第九條
及本條例
第十八條
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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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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