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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發行機構如有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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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