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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7條

發行機構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外,應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 依本條例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股東與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資金來源說明。 五、公司章程。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七、預定總經理或總經理之資料。 八、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九、電子票證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十、電子票證所採用之加值機制說明。 十一、電子票證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十二、與信託業者簽訂之信託契約或其範本;或與銀行簽訂之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八款之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四、會計制度。 五、營業之原則及政策。 六、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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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