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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 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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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