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第8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8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
第六條
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 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