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第6條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6條

發行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