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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一句話看懂
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規範電子遊戲場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賠償事故發生時之損失。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02・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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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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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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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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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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