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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辦法 第2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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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