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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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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條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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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