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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 第6條
電業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 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平競爭,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為限。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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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
第75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開發及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調節電力供需,推動能源轉型、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業多元供給、公…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二、發…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
第4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
第5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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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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