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法 › 第5條

電業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電業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