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法 › 第43條

電業法 第43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規定之事項,為避免特別危險或預防非常災害,得先行處置,且應於三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電業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