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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31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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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