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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36條

電業為營運、調度或保障安全之需要,得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設置專用電信。 輸配電業為有效運用資源,得依第六條第二項及電信法相關規定,申請經營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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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