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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66條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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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7條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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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