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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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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67條
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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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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