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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85條
同業公會違反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拒絕業者加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
第六十條
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及會同電業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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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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