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業法 › 第84條

電業法 第84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 二、聘僱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程相關工作。 三、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申報、提供有關資料或查核。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有前項第一款之情形,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三個月至六個月或廢止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83條看 電業法 全文第8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