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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 第86條
電業法 第86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業設備之範圍、項目、配置及安全事項之規定裝置自用發電設備。 二、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之電壓及頻率標準供電。 三、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二十九條
規定置備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 四、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五、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檢驗及維護其自用發電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果。 六、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線路。 七、未依
第七十一條
準用
第五十八條
規定置主任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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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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