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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5條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5條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識、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三、畫面呈現廠商提供之宣傳或廣告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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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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