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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3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全程或每段節目開始時,於畫面上標示節目名稱。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插播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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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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