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6條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6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