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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經費及財產清冊,於每年一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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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