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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輔導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其以遺囑捐 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所在地、財 產總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他 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四、業務計畫說明書。 五、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六、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七、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 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違反法令 或不合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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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