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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13條

非營利法人締結契約後,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非營利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或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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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