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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會議討論之事項,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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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