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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第27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績效考評,其考評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收幼兒情形。 二、收托需要協助幼兒情形。 三、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 四、契約之履約情形。 五、到園檢查結果。 六、會計查核簽證情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前項第三款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情形,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園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問卷調查之結果定之。 第一項績效考評之總分為一百分;考評指標、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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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