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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100條

本法有關法人登記之規定,於外國法人之登記準用之。但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法人經認許設立事務所者,其事務所之聲請設立登記,由該法人之董事或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前項聲請,除提出認許之文件外,並應附具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下列文件: 一、法人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二、法人之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三、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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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