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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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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25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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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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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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