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非訟事件法 › 第26條

非訟事件法 第26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