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非訟事件法
› 第32條
非訟事件法 第32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1條
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