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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32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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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