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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 第35條
非訟事件法 第35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四 節 聲請及處理
訊問應作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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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非訟事件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5條
信託法第十六條所定聲請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事件、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信託事務之處理事件、…
「聲請及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前…
第30條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
第30-1條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第30-2條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
第30-3條
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
第31條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第32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第33條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第34條
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第35-1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第35-2條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
第35-3條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前項…
← 第34條
看 非訟事件法 全文
第3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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