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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29條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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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