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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事件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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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管轄」的其他條文

第1條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2條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第3條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第4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關係人之聲請或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第7條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第8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第9條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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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