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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85條

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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