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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88條

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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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預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收入部分…

「附屬單位預算」的其他條文

第85條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第86條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第87條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第89條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第90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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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