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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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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